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月4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7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20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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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目 录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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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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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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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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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作日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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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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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要》及其更新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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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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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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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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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平女士,复旦大学金融专业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稳定收益投资
部研究员等职。2019年11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锦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集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佳昀先生:2020年04月22日至2022年03月23日。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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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收益;
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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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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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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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1)环境风险控制
①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②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①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②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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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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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
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
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
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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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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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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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108.com
(2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6) 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2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1)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4)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3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z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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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4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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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njijin.com
(5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5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8)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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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6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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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7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7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7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7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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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8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5)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8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8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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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9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9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97)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8582577
网址:https://www.wxzq.com
(9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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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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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4日证监许可
20192173号文注册。于 2020年4月1日开始募集,募集截止日为 2020年4月15
日。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09,937,269.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259户。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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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20年4月22日成立,自该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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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2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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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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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销
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上述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上述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
调整,仍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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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
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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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A、C类基金
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Y≥3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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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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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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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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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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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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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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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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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
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三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
金供需情况)、各类资产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判断不同类属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确定不同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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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选择策略
根据经济基本面和阶段性市场主题变化,精选成长前景明朗、竞争格局良性、
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行业。例如在经济周期末期选择防御型行业,在经济周期初期
选择进攻型行业。
(2)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公司基本面,利用定性分析(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股东背景)和定量
分析(P/B,P/E)结合的方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寻找超越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的个券。
(3)转股策略
当预期转股溢价率为负时,将择机使用债转股条款,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
卖出,获取比持有可转换债券更优的价格。
对普通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
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构造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
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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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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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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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样本券由沪深交易所上市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沪深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
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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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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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90,299,852.13 97.5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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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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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可转债债券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0.09% 0.57% 0.45% 0.38% -0.54% 0.19%
年 0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万家可转债债券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0.29% 0.57% 0.45% 0.38% -0.74% 0.19%
年 0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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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2020年4月22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
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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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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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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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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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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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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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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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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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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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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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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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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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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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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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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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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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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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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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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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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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1)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提
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投资标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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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
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之 “四、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
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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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
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
投资审批事项。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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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
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
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
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C)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
分红、投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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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
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
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
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
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
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
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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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
波动。
(D)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
境外基础证券。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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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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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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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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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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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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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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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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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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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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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
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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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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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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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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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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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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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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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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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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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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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
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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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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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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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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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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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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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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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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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
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三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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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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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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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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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
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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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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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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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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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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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为估值全价;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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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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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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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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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
制、复核及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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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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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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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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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和短
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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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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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创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为销
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
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江海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新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麦高证券开通申购、
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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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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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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